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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 6 條
秘書處置組長 (主任) 五人,簡任,掌理各組 (室) 事務;副組長 (副主
任) 五至十人,簡任或荐任,協助組長 (主任) 處理各組 (室) 事務;專
門委員六至九人,編纂二人,均簡任;科長十至十三人,專員十至十四人
,均薦任;速記員一至四人,薦任或委任;科員三十一至三十七人,其中
十人為薦任,其餘為委任;辦事員五至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若干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