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其他相關活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