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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
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