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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