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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或破壞時,該行為人與其雇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