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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與海底設施或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前項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