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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條例規定,再任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者,其再任之職務應與所具資格相當,並依原核定有案之相當俸(薪)級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