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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44-4 條
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
費、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
捐款為來源;其資格、條件、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
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