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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6 條
移動式用電器具插座之額定電壓為二五○伏以下者,額定電流不得小於一五安。但二五○伏、一○安之插座,使用於非住宅場所,而不作為移動式之手提電動工具、手提電燈及延長線者,得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