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5 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但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二、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
三、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四、於未核定之活動場地從事飛航活動。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在操作時,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民航局取締違法超輕型載具飛航活動或活動場地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