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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5 條
插座裝設之場所及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閉鎖型之二五○伏以下之一五安及二○安插座:
(一)裝設於濕氣場所應以附可掀式蓋板、封閉箱體或其他可防止濕氣滲入之保護。
(二)裝設於潮濕場所,應以水密性蓋板或耐候性封閉箱體保護。
二、插座不得裝設於浴缸或淋浴間之空間內部或其上方位置。
三、地板插座應能容許地板清潔設備之操作而不致損害插座。
四、插座裝設於嵌入建築物完成面,且位於濕氣或潮濕場所者,其封閉箱體應具耐候性,使用耐候性面板及組件組成,提供面板與完成面間之水密性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