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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空氣調節設備之冷卻塔,如設置在建築物屋頂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與該建築物主要構造連接牢固,並應為防震、防風及能抵禦其他水平外力之構造。
二、主要部份應為不燃材料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防火安全之方法製造。
加熱設備與木料及其他易燃物料間,應保持適當之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