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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