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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
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之地
方。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
費,用郵票黏貼於郵局保存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
存證費由郵政總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