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液化石油氣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二、移動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三、製造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裝液化石油氣時,應距離處置煙火場所,多數人聚集場所或堆置有危險性物質場所五公尺以上。
(二)不得灌裝於固定在車輛之容器。
(三)前二款規定者外,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七款、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