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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持有B1類、B2類、B3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項目外,得依航空器型別群組申請。
依前項申請型別群者,應具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群組實際維修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