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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廣告回信應按照原核准登記之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稱
及地址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即作欠資郵件處理。
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應即向郵局申請變更移轉或撤銷登記手續。
廣告回信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之郵政管理局得撤銷其登記:
一、用戶未繳付郵資及手續費,經郵局通知而不依限繳付者。
二、連續三年未使用。
三、地址遷移不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