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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小客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貨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
以租賃期一年以上合約書辦理新領車輛牌照者,行車執照應增列註記租用人名稱及租賃到期日等字樣。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中途解約者,應繳銷其牌照。但租賃期滿或解約後十五日內辦理轉租者,於換發行車執照完成註記租用人名稱及租賃到期日後,得免辦理牌照繳銷。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附件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免計停車位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