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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