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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對外匯支付,應按一般費款支付程序予以查核。如
當時未能取得原始憑證者,除應於預算支用憑單上加蓋「待補憑證」字樣
之戳記,按日彙編支出清單,先送國防部帳務中心辦理轉審外,並應登記
管制負責稽催。
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於收到預算支用單位補送之外匯支用原始憑證與驗
收證明書等件,經查核與原始匯案之金額內容相符後,應即編製補送外匯
憑證明細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送國防部帳務
中心轉送審計機關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