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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財勤單位核付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時,應照左列要領處理: 一、先核對退伍除役命令,特應注意有無已蓋「服裝代金發訖–財勤單位 代號」戳記,有者不再發。 二、核對證明冊上所載退伍除役官兵姓名、印章、核定機關名稱,退伍除 役文號、生效日期,是否與退伍除役命令所載相符。冊內有無加蓋關 防。不符或漏蓋者不發。 三、審查冊內金額與核定給與是否相符。不符者應徵詢退伍除役人員或單 位承辦人意見,願意改正者,可於改正後,請其在改正數字上加蓋私 章再發,不願更改者不發。 四、一切符合規定後,即在退伍除役命令背面加蓋「服裝代金發訖-財勤 單位代號」戳記,並當時退還其退伍除役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