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8 條
審判長認為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其他在庭之人於法庭上之陳述或其他行為有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者,除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以外,並應即時制止之。
前項之陳述或行為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得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並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理之;其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依法告發其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