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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6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流量計算書配置。
二、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之落差依流量計算配置,並在五十公尺以下。
三、採用鋼管配管時,HFC-23 滅火設備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 Sch 80 以上厚度;HFC-227ea 及 FK-5-1-12 滅火設備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 Sch 40 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四、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腐蝕性。
五、配管接頭及閥類,應具耐內部壓力強度,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