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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1 條
鹵化烴滅火設備依其藥劑種類,分為三氟甲烷(以下簡稱 HFC-23 )、七氟丙烷(以下簡稱 HFC-227ea)、全氟(2-甲基-3-戊酮) (以下簡稱 FK-5-1-12)滅火設備
鹵化烴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射方式為限,其防護區域、開口自動關閉及通風換氣,準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文、第三項及第八十五條規定設置。
防護區域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應依流量計算結果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升之措施。但無影響防護區域完整性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