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 」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