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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永久性分路配線。
二、貫穿於牆壁、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懸吊式天花板或地板。
三、貫穿於門、窗或其他類似開口。
四、附裝於建築物表面。但符合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隱藏於牆壁、地板、建築物結構體天花板或位於懸吊式天花板上方。
六、易受外力損害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