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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