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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