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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登記處如認前條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登記處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並送達於登記處、異議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