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1 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