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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可撓軟線及可撓電纜適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
一、懸吊式用電器具。
二、照明燈具之配線。
三、活動組件、可攜式燈具或用電器具等之引接線。
四、升降機之電纜配線。
五、吊車及起重機之配線。
六、固定式小型電器經常改接之配線。
附插頭可撓軟線應由插座出線口引接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