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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每日應巡查坑內煤塵發生狀況與處理情形,每月最少應作一次全面檢查;如有異狀,應即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