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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各單位之託付款及零用金,應按國庫法之規定存入國庫或代理國庫。財勤
單位撥付各單位託付款或零用金,應逕行撥入各單位國庫或代理國庫帳戶
內,不得簽發兌現支票或支付現金。
前項提現最高限額,由聯勤財務署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