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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再審之訴,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章之規定,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