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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