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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第肆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A類機艙空間、車輛空間、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廚房、特種空間及貨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互相獨立,並與其他空間使用之通風系統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