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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貨艙櫃之溢流控制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各貨艙櫃應裝設與其他液位指示器獨立之高液位警報裝置,但符合第二款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高液位警報裝置應能發聽覺與視覺警報,並有獨立操作之測感器能自動作動關斷閥,不僅應能避免液體裝載管路之超壓並能防止艙櫃之滿注。第五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應急關斷閥並得供此目的用。如非以該應急關斷閥供此用者,則應將與第五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相同之資料置備於船上。
二、如貨艙櫃為容積不超過二○○立方公尺之壓力艙櫃;或其設計能承受裝載作業中之最大可能壓力,而該壓力較該艙櫃洩壓閥之設定壓力為低,則高液位警報裝置與貨艙櫃注入之自動關斷閥得免之。
三、液位警報裝置之電路,應能於必要時在裝載前予以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