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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