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燃料費:
一、製造所耗之燃料費應列入製造成本。
二、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三、年終購入大批燃料其未能耗盡部分,應列物料盤存。
四、燃料之原始憑證:
(一)為依規定格式填記之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向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發票,始予認定。
(三)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鍋爐,其燃料費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證明,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