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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機構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評估住民身心狀況,依其需求擬定個別化照顧計畫,並定期評估修正。
二、提供直接及間接照顧,並督導照顧服務員執行日常照顧計畫。
三、協助住民就醫,並視住民需要,照會、轉介相關之醫療服務。
四、指導住民正確使用藥物及藥品安全管理。
五、協助住民參加老人健康檢查及疫苗注射。
六、提供住民相關衛生、保健及健康生活方式養成相關資訊。
七、協助照護品質管理與監測。
八、住民健康狀況建檔管理。
九、提供醫師定期巡診服務。
十、其他機構式醫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