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醫療發展基金,供前條所定獎勵之用;其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