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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退休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發放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於退休生效日或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日起,轉發退休教職員並辦理核銷。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月退休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首期月退休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