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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特殊目的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年報,並應將經監察人查核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於董事決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送交監督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其適用範圍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目的公司向特定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者,應依投資說明書之規定,向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寄發財務報告。
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時,其會計處理符合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特殊目的公司及其控制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