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及贊助會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及本細則別有規定外,依章程之規定。
贊助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按會員應繳數額三分之一繳納之。
會員大會議決時,贊助會員表決權之累計總數,不得超過按會員人數計算所得表決權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贊助會員表決權之取得,依親自出席該次會議者報到先後順序決定,未取得表決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比例,得經會員大會議決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