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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直式緣盤之直徑,應在擬安裝之研磨輪直徑之三分之一以上;間隙值應在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依研磨輪直徑,具有附表二十二所定之值。
安裝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經補強之切割研磨輪,其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七十一公斤以上之玻璃纖維絲網或其他同等強度之材料補強者,該切割研磨輪之直式緣盤之直徑,得為該研磨輪直徑之四分之一以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圖表附件:
附表二十二.PDF
附表二十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