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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本規則所稱消防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消防泵、輸水管、消防栓、軟管、噴嘴及岸上接頭等射水消防設備。
二、滅火器。
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四、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
五、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六、固定式高脹力泡沫滅火系統。
七、固定式甲板泡沫滅火系統。
八、固定式惰氣滅火系統。
九、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
十、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十一、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十二、手動火警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