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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信事業間就電信服務有關契約所生之重大爭議,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調處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相對人拒絕調處或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處不成立。
申請調處,應繳納因調處所生之必要費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之調處得設爭議調處會;重大爭議之認定、調處會之組成、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