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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者,由主管機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學校轉發退休教職員、資遣教職員或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學校。
前項經審定退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者,其退撫給與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