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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凡領用空圖單位,不論領發與撤銷,均應詳登空圖圖帳如附表 (三十八)
與庫存記錄卡如附表 (三十九) ,其帳簿活頁登記次序,由小比例尺漸及
大比例尺,同時使用該帳本應限於同一比例尺圖登記一頁,倘後者有請領
或奉發,應另登記新頁,若遇比例尺與幅數均相同時,則可併新頁登記。
圖表附件:
附表(三十八):空圖圖帳.PDF
附表(三十九):空圖庫存記錄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