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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本會暨各機構培育人才方式如左:
一、在職訓練:歷練本職等各職務之工作及技能。
二、國內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及
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進修、研究、實習及考察: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
」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四、工作訓練:
(一) 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訓練。
(二) 應工作需求自行辦理各種進修訓練。